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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福建省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南(试行)

发表时间 :2024-11-24 10:40:17 来源:杏彩体育注册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注册 浏览 : 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提升我省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提升行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推动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重金属污染防信息化控监控平台建设,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特制订本技术工作指南。

  本指南为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为有色金属矿(铅锌、铜)采选行业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排污许可证制度贯彻实施、污染防治技术路线选择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从地表向地下掘进一系列井巷工程通达矿体,建立完整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供气、供水等生产系统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并进行有用矿物的采矿工作的总称。

  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指进入选矿处理的原矿中所含金属量占原矿重量的百分比。它是反映原矿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选矿厂金属平衡的基本数据之一。

  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于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场所。

  (3)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全国尾矿库环境基础信息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 387 号)

  (6)原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国土资发〔2014〕176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7〕35号)

  (9)福建省财政厅 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综〔2017〕22号)

  (10)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闽国土资综〔2017〕390号)

  (11)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2006年修订)》

  (12)福建省财政厅 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综〔2017〕22号)

  (14)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289号)

  (15)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8〕47号)

  (1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土〔2018〕18号)

  有色金属矿产开采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地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控制有色金属矿开采,提高有色金属矿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准入条件,资源储量(金属量)达中型及以上规模的金属矿产勘查项目方可转为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采矿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的,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有色金属建设规模应符合《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修订)等的要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国土资发〔2014〕176号)等有关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贴炮崩矿采矿工艺、A型浮选机、XZF型浮选机、SF型浮选机、SKF型浮选机等落后工艺和设备,应按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淘汰或停业、关闭。

  我省铜矿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浮选工艺流程主要为铜矿开采—矿石运输—破碎筛分—磨矿—分级—浮选(粗选、精选、扫选)—铜精矿;堆浸工艺流程主要为铜矿开采—矿石运输—破碎筛分—堆浸。铜矿采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各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选矿废水及尾矿。我省铜采选典型工艺及产污环节如图1、图2所示。

  我省铅锌矿开采主要为地下开采,工艺流程主要为采矿凿岩采掘—原矿运输—破碎筛分—磨矿—分级—浮选(粗选、精选、扫选)—铅精矿和锌精矿。铅锌矿采选主要污染物为各生产环节产生的含重金属粉尘、选矿废水及尾矿。我省铅锌采选典型工艺及产污环节如图3所示。

  采矿过程中有害元素逐渐溶解到水中,形成含重金属等其他有害物质的酸性废水并随水体迁移,具有污染周边环境及下游水体的风险。主要的污染源包括生产废水、矿坑地下水涌水和采矿区雨水,主要污染因子为pH、悬浮物、重金属。选矿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为精矿废水、尾矿水及选矿厂地面清洁用水,主要污染因子为pH、悬浮物、硫化物以及重金属等。选矿废水一般经尾矿库停留、澄清后,由尾矿库回水系统回用至选矿系统或达标排放。

  在采矿、装输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动力设备尾气、爆破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装卸料产生的粉尘及运输车辆扬尘。选矿过程的粉尘主要来自:破碎筛分系统、输送系统和二次扬尘等。

  破碎筛分系统是选矿厂中的重点尘源,产尘强度高,粉尘粒径细,其产尘机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①下落的矿尘受到空气剪切作用而尘化。下落高度越大,矿粒速度越高,尘化越严重。②物料运动时带动其周围空气随之流动,产生诱导尘化。③筛分过程中,物料随着振动筛作垂直于筛面方向的快速震动,使矿粒与空气混合形成粉尘。④破碎过程中,矿石间隙中的空气被猛烈挤压出来,产生剪切压缩作用,并在高速运动下携带粉尘从加料口排出。

  输送系统产尘点主要有:在皮带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和输送过程中,其产尘机理均是由于高度差引起物料下落时受到空气剪切作用而尘化。输送过程中,中段的皮带会上下振动和左右摆动,产生对物料的间断性瞬时挤压,物料间隙中的空气携带着粉尘被挤出。当皮带接头经过托辊时,也容易由于振动而扬尘。此外,粘附在皮带上的物料在皮带返程过程中也会撒落而产尘。

  二次扬尘是沉降在地面的矿尘由于液体蒸发,在通风或人员走动时被卷起而产生,以及除尘器振打清灰或灰斗返混而产生。

  采矿凿岩、铲运、出矿、卸矿等工序可以通过湿式作业抑制扬尘,如矿井通风、湿式凿岩、爆破后喷雾、装岩(矿)前洒水、定期清扫、冲洗积尘等措施。在选矿破碎系统、皮带输送及筛分系统多采用密闭抽风及除尘器净化的措施控制粉尘。尾矿库干滩扬尘及运输道路扬尘可通过分段堆存、洒水抑尘等措施降低粉尘对环境的污染风险。

  采选企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采矿废石、废渣、选矿厂的尾矿等一般工业固废以及机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采矿废石、废渣大部分能综合利用。尾矿是矿石分选出的固体废弃物,含有重金属和选矿药剂成份。

  3.1.1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按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提出重金属减排方案。现有铅锌采选企业宜达到《铅锌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Ⅲ级水平。①露天开采采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10g/m3,地下开采废石产生量≤0.3m3/t原矿、采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10g/m3,选矿废水产生量≤4.5m3/t原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10g/m3。②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选矿废水产生量、地下开采废石产生量等重点关注指标力争达到Ⅱ级水平,露天开采采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8g/m3,地下开采废石产生量≤0.25m3/t原矿、采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9g/m3,选矿废水产生量≤4.2m3/t原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8g/m3。

  3.1.2健全能源管理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管理体系。①现有铅锌矿山地下开采综合能耗限定值为6.3千克标准煤/吨矿,宜低于4.4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限定值为7千克标准煤/吨矿,宜低于6.1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0千瓦时/吨矿。②现有铜矿山地下开采综合能耗限定值为8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铜精矿综合能耗限定值为1.8千克标准煤/吨矿;铜选矿综合能耗限定值为6.5千克标准煤/吨矿。③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1.3合理确定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矿山开采应符合铅锌、铜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三项指标的最低要求。①开采回采率铅锌矿露天开采中大型矿山≥95%、其他矿山≥92%,地下开采按矿体厚度、矿石品位分别不低于75~92%;铜矿露天开采中大型矿山≥95%、其他矿山≥92%,地下开采按矿体厚度、矿石品位分别不低于75~92%。②选矿回收率根据矿石类型、结构构造类型、品位、粒度等不同,铅矿不低于68~93%,锌矿不低于68~91%,铜矿不低于66~90%。③按硫含量和矿石类型的不同铅锌矿山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65%,按铁的回收状态、铜品位和含硫品位的不同铜矿山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65%。

  绿色矿山建设要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新建有色金属矿山应按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三合一”方案,明确开采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要求,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现有的有色金属矿山应结合实际,按照《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明确创建期和重点工程。

  采矿产生的矿坑涌水及降雨淋溶水应治理后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排放;选矿企业应强化废水中重金属污染治理,现有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0%及以上(其中现有铅锌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宜达到85%及以上),新建及改造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

  矿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任务的,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废弃矿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工程所有权人要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采矿企业应减少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等场地汇水面积,相应减少废水产生量,宜采取预先截堵水,修筑排水沟、引流渠、排水隧道等技术措施。根据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宜推广采取井下顶板帷幕注浆技术、地表帷幕注浆截留技术等防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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