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类1~3、移送拘留类4~6、验收弄虚作假类7、建设项目类8、排污许可类9~10、举报奖励类11、免于处罚类12~13)
2023年8月1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矿产有限公司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矿生产,建设一座尾矿库,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发现,尾矿库库区泥土坝两侧有大量污水通过排洪沟直接排向外环境,根据该公司环评要求尾矿库内的污水不得外排。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无人机对尾矿库污水外排情况进行航拍、录视频等采集证据。与此同时,东方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尾矿库旁排洪沟进行布点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砷浓度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限值3倍以上。
某矿产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砷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尾矿库是矿产企业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是矿产选矿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理建设使用和维护尾矿库可以防止尾矿库内的污染物污染外环境。本案中,涉事企业环评要求尾矿库污水不得外排。虽然检查时该企业已经停产,但因企业疏于管理没有做好尾矿库的闭库等相应工作,导致含砷污水流入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最终触犯了刑法。
2023年8月1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制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现场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先后4次通过修改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消解时长至15分钟以下,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未充分消解导致测量结果和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存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制药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制药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它不仅是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了解排污单位排污状况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排污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通过降低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消解时长,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反映个别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治理上仍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手段逃避监管。海口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合力打击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倒逼企业自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合法排放。
2023年5月31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水泥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粉末生产。检查发现,某水泥公司1#烟尘在线日已被拆除、颗粒物监测设备被断电,但某水泥公司生产线#粉磨生产线均有生产。温压仪的拆除及颗粒物监测设备断电导致1#烟尘在线监测数据全部消失,在线数据平台无该水泥公司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水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某水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生态环境部门时刻关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变化趋势,对有异常波动的监测数据将进行“点穴式”核查。污染源在线监测单位勿以为自己的篡改监测数据手段高明,而自陷刑责。
2023年8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检查,该养殖场目前存栏量约1000头生猪,养殖废水经收集至沼气池后,通过管道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池塘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池塘里的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06mg/L、氨氮浓度为427mg/L、总磷浓度为115mg/L、悬浮物浓度为3363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某某经营的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陈某某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陈某某处罚款15.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近年来,畜禽养殖行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的群众投诉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虽然近段时间以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多次组织养殖企业进行培训,并进行现场帮扶,但仍有部分企业我行我素。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渗坑排放畜禽养殖废水的典型案例,直接反映出部分养殖主体责任意识淡泊,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养殖企业要以案为戒,主动对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健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环保养殖。
2023年8月3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槟榔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槟榔加工厂建设3条白果生产线,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检查发现,该槟榔厂生产污水未按要求处理,直接将废水排入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外环境。琼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槟榔厂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向外环境排放的污水浓度:pH(无量纲)为5.4,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80mg/L、氨氮浓度为10.8mg/L、总磷浓度为4.93mg/L、悬浮物浓度为106mg/L,超过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槟榔加工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槟榔加工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某槟榔厂处罚款21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本案中槟榔加工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反映出部分企业漠视环境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实证明任何企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最终都只能咽下罚款+行政拘留的苦果。这也再次警示排污企业环境保护一刻都不能放松,不仅要做到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日常巡查也不能松懈,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污染环境的借口。
2023年6月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饲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饲料公司正常生产,该公司环评明确要求生产过程中的粉尘,需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但检查发现该公司卸料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旋风除尘器被拆除、布袋除尘等设施未运行,车辆在卸料中产生粉尘直接排向外环境。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饲料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饲料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某饲料公司处罚款10.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PM2.5的排放控制一直以来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各类涉气企业的源头防控是防治PM2.5等大气污染物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某饲料公司拆除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这反映出了部分企业“重生产、轻环保”的观念还是没有扭转。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始终坚持露头就打,企业如果不及时转变“轻环保”的观念,将会付出沉痛的代价。
根据线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查阅某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验收信息,随后执法人员到该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沥青搅拌站于2023年1月20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2023年6月29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占地面积约3万m2,厂区建有生产区、沥青储罐区、矿粉存储区、料仓、生活办公区、实验区及其他配套附属用房等。其中储罐区共有9个罐体,1个20吨的卧罐,3个基质沥青罐,3个改性沥青罐,2个重油罐。但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内容仅体现罐体7个,未将2个重油罐建设使用情况如实列入验收报告,最终结论为验收通过。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沥青搅拌站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公司沥青搅拌站未如实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6.1万元。
自主验收制度的实施提高了验收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对照环评报告,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允许企业开展自主验收,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监管要求低了,恰恰相反对企业的自主管理能力要求更高了。建设单位切不可心存侥幸,认为验收只是“走过场”,不认真组织开展验收,甚至验收弄虚作假。对于验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9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对文昌市某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该养殖项目于2020年8月取得环评批复并开工建设,2021年2月投入生猪养殖。经查,项目投入生产养殖时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