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作为能源转换设备,在多个行业中被广泛应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促进锅炉行业的转型升级和能源的节约减排,我市也多次开展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的提升改造工作。现对近期锅炉整治排查中,查处的2起涉锅炉配套污处设施环境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时面筋车间、淀粉车间正在生产,1台10蒸吨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该锅炉配套建有布袋除尘器和水膜除尘器,现场检查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电源未开启,且下端有水流出,布袋除尘器损坏不能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本案中企业明知污处设施损坏,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却未能及时停产按规程进行设备检查维修,避免污染物的直接排放。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节能减排意识弱化,希望有关企业能够引以为戒,合法合规经营,有力有效治污,充分发挥企业的治污主观能动性,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
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企业锅炉使用木材下脚料为燃料,锅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未开启,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脉冲控制仪未开启,储气罐无气源接入,锅炉产生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锅炉实施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企业应当牢记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个别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混乱,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仅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更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对违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宿迁市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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