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
2023年7月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铁塔公司现场提供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于2023年5月9日采样的自行监测报告(ZJJYHJ-230051-5),当天监测人员对DA002锌烟排放口和DA003酸雾备用排放口开展了监测,监测报告上标明生产负荷为78%,但根据铁塔公司生产台账显示,监测当天热浸锌车间和酸洗车间均停产。
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研判监测报告等方式,查明该铁塔公司酸洗车间全密闭,内有12个酸槽(未加盖),配套有2座酸雾吸收塔,因槽内使用的20%盐酸具有一定的挥发性,故酸雾吸收塔全年运行。
监测人员现场未对企业生产工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对DA002锌烟排放口和DA003酸雾备用排放口进行了监测,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规定,9月1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机构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郑某作出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6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对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比对该机构出具的土壤监测报告〔检字2022第0T194号〕纸质图谱与电子图谱,发现VOCs测定项目的气质定量报告7张图谱编号与采样记录、流转记录的编号不一致,且上述纸质报告共8张图谱与相应电子图谱中的保留时间(RT)、峰面积(Area)数据也不一致。
经调查核实,因原始电子图谱丢失,该机构实验室检测员马某某复制案外电子图谱,并伪造为第0T194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图谱,导致检测报告数据无法追溯。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马某某罚款人民币1.76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2023年4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联查发现,宁波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在对两家砖瓦厂开展废气在线监控比对监测过程中,涉嫌未到现场取样、未规范采样就出具环境监测报告。
执法人员立即对两家砖瓦厂进行现场检查,固定检测报告、污染源在线数据和视频资料等证据,并突击对该环保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相关负责人和环境检测采样、分析、审核等共计10余人开展突击调查询问。
经查,该公司采样人员未在其中一家砖瓦厂现场取样却编造全套取样检测数据;在另一家砖瓦厂仅取2组样品却出具9组取样检测数据,并出具了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065万元、1.4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通过现场查看并调取该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资料和检测报告单,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对车牌为“浙C****8”、2023年3月4日对车牌为“浙C****5”的车辆尾气进行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实的情况。
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时,未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2.4.4)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并固定到排气管上,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深度不足40厘米,导致检测数据失真,并出具了虚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2023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023年5月4日上午,温州市、苍南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效果评估问题线索,联合赴温州某文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当天下午,该公司联系执法人员,称已找到自主验收意见,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验收意见与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出入较大。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办公室监控视频,发现5月4日下午1点45分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洪某某伙同温州某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在办公室打印自主验收意见后,现场伪造3名验收组专家的签字,在未对业主单位生产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伪造了验收合格意见。
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1.76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温州某文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三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温州某文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4.8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处罚款人民币9.76万元。
2023年5月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废气比对监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问题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调取委托比对企业当日的视频监控,发现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和万某于2023年4月4日13点29分进入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比对采样监测,于13点41分离开该公司,前后间隔仅12分钟(当天其他时间段视频监控未见上述2人进出该公司),实际采样时长明显低于监测报告及采样原始单据上记录的采样时长。
且视频中全程未携带必要的检测设备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不能实现比对监测报告中相关因子的采集测试。
经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采样检测,伪造流速、湿度、温度等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12日对浙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黄某和万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对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巡查,发现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只铝压铸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5#烘干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未按照要求进行折算。按要求折算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实际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的排放限值。
此外,该项目工作时间为2400h/a(300天*8h),而报告表中却认定为1440h/a,导致SO2和NOX排放总量核算错误。
在颗粒物检测超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总量的情况下,该公司仍作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0元,对其他责任人员郭某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巡查时发现,由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验收监测和编制的《某工艺品生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存在报告内容缺项漏项较多、格式混乱和部分数据真实性存疑等问题,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
通过对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视频监控、外来人员登记表、该检测公司的公车使用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等材料进行对比分析,查实在该验收监测报告中显示的监测时间段(2022年11月5日至6日)内,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开展采样监测工作,证明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和原始数据等信息均属于伪造。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至该企业伪造现场采样监测照片,试图掩盖违法事实。
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65条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8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许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894万元,同时禁止该公司3年内参与相关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2023年4月1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市机排中心业务骨干赴慈溪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车辆登记软件调取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信息后,未锁定数据,随意修改相关车辆参数(包含发动机额定功率)。
通过查阅现场监控录像,并对相关负责人、业务主管等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时通过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明显小于车辆登记信息中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使其最大轮边功率达到机动车登记信息中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从而达到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的目的。
经查实,2022年8月到2023年3月间,该公司通过实施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为9辆不合格车辆出具了合格的虚假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涉嫌弄虚作假。
2023年7月2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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