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水路交通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水路交通和港口岸线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路和港口、地方航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编报海事监督、船舶检验、航道管理、港口管理的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港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及违法建筑的查处。
(三)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辖区港口、航道养护、船闸和相关水闸管理;负责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审批建港岸线,对港口生产实施项目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辖区水路运输市场(含水路运输服务市场,港口经营市场,船舶修造市场,下同)准入、市场秩序以及营运船舶管理;负责船舶交易行业管理;组织和协调管辖区的战备军事运输和防汛抗灾工作。
(六)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地方水域水上交通管制、防止船舶污染、通航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签证、船舶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管理水上交通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并管理航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对通航水域船舶航行状况和重要港口企业实施电子信息监控;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防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水上应急搜救;承担水上交通应急工作;管理和发布航行警(通)告。
(七)负责客货船舶、渔船及水上设施检验和船舶适航等监督管理,负责客货船舶、渔船及船用产品等相关设施的法定检验工作。
(九)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依法征收水路交通规费;承担港口和水运的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承担港航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工等工作;组织全市港航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指导全市港航行业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