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件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认房不认贷”政策规定的通告》,内容包括调整首套房认定标准、套数核定标准、限制受理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范围等。
政策规定调整如下:一、借款人及配偶,需原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调整为由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成套住宅记录者买房认定为首套房,住房有出让记录的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已结清的商业住房按揭记录,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三、有本地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记录的,均被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四、禁止向购买被认定为家庭第三套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受理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记者 何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