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水平,有效控制餐饮油烟排放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保障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夏季餐饮油烟污染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净化设施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规范安装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质量认证(CCEP认证)油烟净化器等必要的油烟净化设施(包含且不限于集气罩、油烟净化器、除异味装置、风机、排放通道等)对餐饮油烟和恶臭污染物进行收集及净化处理,油烟净化器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设计排风量(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³/h计。无法确认灶头数的,按照烟罩的有效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额定处理风量为2000m³/h)。
(二)设施运维规范。油烟净化设施应由专人负责运行控制,且油烟净化器应与风机联动、同步运行。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进行规范的清洗和维护,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清洗以及维护台账,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的正常运行使用。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
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原则上每一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提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规范化清洗维护。
(三)油烟排放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因地制宜,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扰民;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四)异味治理规范。针对群众投诉强烈的异味扰民餐饮服务单位,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装活性炭吸附等除味装置。
(五)清洁能源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油烟治理需要消费者共同参与、经营者大力提升、监管者强力监管,全社会共治共享,才能让我们的油烟排放更规范,空气质量更提升,希望广大餐饮经营业户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