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正式拉开了钢铁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实施超低排放管控的序幕,随着超低排放改造和实施的深入推进,钢铁企业环保成本压力与日俱增。
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该方案指导思想明确要求“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在优化环境治理方面,方案强调“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并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节能降耗,同时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这一方案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提出,钢铁企业在实现超低排放管控的同时,也必须注重经济效益。
对企业而言,能否规范、准确地进行环保成本统计核算,并清晰地掌握自身环保成本的真实情况,对于钢铁企业实现降本增效、经济运行具有至关重要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钢铁企业环保成本管控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梳理与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改进策略。
根据调查研究,我国钢铁行业内各企业环保成本管理归口部门普遍为能源(安全)环保部(处),该部(处)设管理专员对全厂环保成本进行统一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各二级单位会依据各自的统计边界和核算规则对区域内环保设施的运行成本进行核算。然而,这些统计边界和核算规则在不同企业,甚至是同一企业的不同二级单位之间都存在差异。
此外,我国绝大多数钢铁企业的环保成本管控上采用较为简单的单目标管理法,即通过吨钢环保总成本(元/吨钢)这一指标来评估企业在环保成本投入和控制方面的表现。
从行业层面来讲,目前我国钢铁企业在环保成本管控方面缺乏强制性的对标要求和机制。既未颁布行业标杆和基准水平,也没有对企业环保成本管控水平进行评价。目前,各钢铁企业以自愿原则向行业协会上报环保成本数据并参与对标工作。然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对25家钢铁企业相关环保成本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企业间环保成本差异极大,从最低的不到60元/吨钢到最高的超过300元/吨钢不等。理论上,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的环保成本(长流程钢铁企业)应该在200元/吨钢左右。
在我国钢铁企业环保管理工作实践中,环境成本这一会计概念已被环保成本概念替代,并相对狭义化地理解为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措施从而产生的资本化和费用化成本。即说,目前我国钢铁企业环保成本中并不包括自然资源消耗成本。然而,由于自然资源消耗成本在计量和估算方面仍存在难度,其暂未纳入环保成本核算中对于企业环保管理的实际影响并不显著,而影响更为直接的是对于环保成本概念外延的界定并不清晰,各钢铁企业的理解各有不同。
依据《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1368-2008)进行评估,某钢铁企业一级和二级计量器具配备率均达到100%,配备情况良好;计量的配备率仅达到65%,部分基本用能单元(尤其是主要用能设备)未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从能源介质种类来看,煤气、蒸汽等气体能源介质的计量器具配备率不全,且精确度相对较差。
结合作者日常工作时的调研和了解,上述钢铁企业的计量管理情况十分具有代表性,即目前我国钢铁企业普遍存在计量器具配备率低,煤气、蒸汽等气体能源介质尤甚,且精确度较差。而钢铁企业环保成本中环保设施日常运行费统计核算的能源介质原始消耗数据主要来自各计量仪表,且煤气、蒸汽、氮气等气体能源介质是环保设施日常运行消耗的主要能源介质。
钢铁冶炼过程中会产生数量巨大的冶金渣、除尘灰、尘泥、脱硫副产物、煤粉、矿粉等固体废弃物,其中含有大量的铁、锌、煤、废钢等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成分。长流程钢铁企业会利用自身的流程优势将相当一部分固体废弃物进行内部循环利用,但同时也有一部分固体废弃物需要以直接外售或处理和深加工后外售的方式进入社会或产业园区进行循环利用。
这部分通过直接外售或处理加工后外售的方式进行循环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实际上产生了货币化的经济收益,即利废收益。目前这部分利废的收益并未纳入环保成本统计中对固体废物的处理成本进行对冲,导致了固体废弃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效益并未体现在环保成本数据中。这一问题的直观表现就是,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深加工后充分资源化利用的企业由于投入了更多的固废处理设施运行费,但其外售收益并未在环保成本统计中进行对冲,所以在环保成本统计数据上反而显示成了劣势。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并未形成公认的环保成本管控和对标的指标体系。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提出了以吨钢环保成本为核算基础的“八二八成本管控体系”(8项要素、28项指标),即每吨粗钢对应的所有工序在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成本费用。
本文认为,以吨钢环保总成本为核算和对标的指标属于宏观指标,可以从宏观层面反映某一钢铁企业环保成本投入的整体情况,但无法反映微观层面各类分项环保成本的投入情况和优化空间。钢铁企业环保成本是由十多个生产工序、数百台套环保设施、数十项各类分项费用归集而成的,吨钢环保总成本作为单一指标,而非指标体系,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环保成本投入的全貌。
国际上,目前暂无通行的钢铁企业环保成本核算和评价标准;国内,目前仅有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在2018年发布了1项地方团标,即《钢铁企业环境保护成本统计导则》(T/HBMIA 2-2018),其在统计边界、成本构成、数据要求、报表编制以及指标设计等方面存在着局限性和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此外,由于是地方团标,其行业影响力和指导性也较为有限。
其次,将环保设施建设投入等资本化成本与环保设施日常运行费、环保设施折旧及租赁费等费用化成本区别开来,不再全部统称为环保成本。资本化成本单独作为钢铁企业向社会公开的一项环保投入,避免环保设施建设投入与费用化成本中的环保设施折旧费在环保成本核算时重复计算。同时,进一步将钢铁企业环保成本明确为费用化成本。
第三,将可纳入钢铁企业环保成本的各类费用化成本进行梳理和界定,并进行细化分类和结构化处理。结构化后的环保成本数据更有利于形成数据库,供企业和行业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对标管理。
第四,应明确钢铁企业各工序环保设施涵盖的具体范围,以避免诸如焦炉煤气精制、冷轧废酸再生等生产与环保共用设施在各企业环保成本统计过程中范围边界不一致或生产成本和环保成本重复计算等问题。
以某钢铁企业环保成本实际统计数据为例,其环保设施的燃料动力费折算至吨钢后高达80.1元/吨钢,并且占到了企业吨钢环保成本的47.43%,是钢铁企业吨钢环保成本中占比最高的费用类型,同时也是环保成本中降本空间最大的部分。燃料动力费核算的基础是环保设施的能源动力介质原始消耗数据,因此涉及环保设施的计量仪表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环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
以钢铁企业产生量较大的含铁含锌尘泥为例来讲,由于锌元素富集对高炉冶炼有严重不利影响,因此若不进行提锌处理则含铁含锌尘泥多数只能以固废形式直接低价出售。
据统计,未提锌的含铁含锌尘泥外售价格大约在10元/t~50元/t,以每年20万t含铁含锌污泥计算,直接低价外售收入约1000万元/a,而同样20万t/a的含铁含锌尘泥转底炉生产线万元。若不将利废收益纳入环保成本,上述两种方式呈现出的固废处理环保成本差异为直接低价外售方式的环保成本为0万元/a,而转底炉提锌后外售方式的环保成本约5950万元/a,这一结果显然不能真实体现含铁含锌尘泥经转底炉深加工处理后在经济性上的优势。
因此,应在环保成本核算时将各类利废收益对冲其相应固废处理设施的运行成本,以体现固废处理后循环利用这一方式的经济优势,将这一优势体现在环保成本指标上,更有利于引导企业资源化利用固体废物。同时,若某固体废物在处理后的经济性低于直接外售,将利废收益纳入环保成本指标也有利于更直观地帮助企业在其处理方式上做出经济性更优的选择。
据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正在制定团体标准《钢铁企业环境保护成本统计通则》,建立健全钢铁企业环保成本指标体系。该标准旨在指导、规范企业数据填报,确保相关数据能比、易比,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艺路径的选择、有效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提供数据支撑,也将为政府部门执政施策提供有力的量化依据。该指标体系划分了钢铁企业环境保护成本统计项目,分为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费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保护岗位职工薪酬、环境保护管理费、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费用等六大类,并对六类环保成本统计项目细化统计指标,明确环保成本统计各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