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目前,我国的物业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由于物业税的征收方式有从价和从租计征两种,因此,物业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一次房产原值扣除10%至30%后的余额,税率为1.2%;二是根据房屋租赁所得的租金所得,税率为12%;从2008年三月开始,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使用目的,都以4%的税率征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可减免4%的物业税。
目前,我国的物业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由于物业税的征收方式有从价和从租计征两种,因此,物业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照一次房产原值扣除10%至30%后的余额,税率为1.2%;二是根据房屋租赁所得的租金所得,税率为12%;从2008年三月开始,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使用目的,都以4%的税率征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可减免4%的物业税。
纳税基础:物业税以物业的计税余额或物业租金所得为基础。根据不动产的计税余额征收的,叫做从价征收;按房屋租金所得征收的,叫做从租。按价征收:《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了从价征收物业税的计税余额,是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按照房地产的原值一次性扣除损失价值10%至30%之后的余额。地方、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方税收减免比例。不动产的原值,是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将其记录在“固定资产”科目中的原价。因此,按照会计制度,在帐册上记录了房屋的原价时,应当按照规定从房屋的原价扣除一定的百分比,将其作为不动产的剩余价值;未记录原价的,依照原规则,并参考同类房屋的原值,按有关规定征收物业税。特别指出,从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开始,凡依不动产原值计税之不动产,无论其帐册上是否有记录,都须按其原值计税。房屋的原价按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计算。对于不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记录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估价。不动产的原值应当包含与该建筑物相分离的各类辅助设备,或通常不单独核算其价值的辅助设施。主要设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类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电缆等;电梯,走道,阳台等,属于住宅辅助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道,煤气管道等,从最近的检查井或三通管开始,并按其原始价值进行计算;灯网、照明线由进线箱连接的管子开始计算。纳税人在改建、扩建原房屋时,应当按其原值予以增补。另外,就房产税而言,从价征制、从租征制等方面,也要注意如下问题: 对于合资经营的不动产,在征收物业税时,应当有不同的待遇。房地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加投资收益分红、共同承担风险时,应以房地产剩余价值为纳税基础征收房产税;对于以物业投资为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以联营方式取得物业租金的,应当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按照其租赁收入缴纳物业税。在居住小区,由所有人共同拥有的物业缴纳物业税。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在居住小区中,所有人共有的物业,应由其实际经营(包括自持及租赁)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物业税。对自建房屋,按房屋原值扣除10%~30%后的余额征收;无房屋原值或无法将房屋原值与其他房产原值正确区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租赁,按租赁所得征收。地下建筑物为自用,其税率如下: ①对工业用房地产,按其原价50%至60%计算其应纳税建筑物的原值。应征物业税的税率是:1-(10%-30%)×1.2%。对商业及目的的房地产,按其原值的70%到80%计算。应征物业税的税率是:1-(10%-30%)×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的范围内,将房屋原价转换成应税房地产的原值。与地面房屋连接的地下建筑物,例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等,均按地面房屋的相关法规进行征税。房屋租赁时,应以房屋租金所得为纳税基础。房地产租赁收益指的是房地产的所有权人通过租赁物业取得的收益,既包括金钱收益,也包括实物收入。若以劳务或方式支付租金收入,则按当地同类型房屋租金金水平,按某一标准租金计算。对于出租房屋,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免租期限时,产权持有者可以根据房屋的原值交纳物业税。对已租赁的地下建筑物,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征税。